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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临床设备中血压计量单位有关意见的函 (质检办量函[2006]603号)

作者: admin   时间: 2010-05-31   文档类型: 原创   来自: 滁州中心血站

 

通用电气(中国)有限公司-医疗集团:

你公司2006年10月24日《关于临床设备中血压计量单位的请示》收悉。经研究,现将我局意见函告如下:

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规定我国采用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的国家法定计量单位。血压仪器仪表计量单位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帕斯卡(Pa)或其倍数单位。

二、针对目前医学领域血压计量单位使用的实际情况,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、卫生部、原国家医药管理局《关于血压计量单位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》(技监局发[1993]012号),临床设备涉及到血压计量单位时,可以生产具有千帕斯卡(kPa)与毫米汞柱(mmHg)双显示功能的电子仪器仪表。

 

 

 二○○六年十二月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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