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用电气(中国)有限公司-医疗集团:
你公司2006年10月24日《关于临床设备中血压计量单位的请示》收悉。经研究,现将我局意见函告如下:
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规定我国采用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的国家法定计量单位。血压仪器仪表计量单位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帕斯卡(Pa)或其倍数单位。
二、针对目前医学领域血压计量单位使用的实际情况,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、卫生部、原国家医药管理局《关于血压计量单位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》(技监局发[1993]012号),临床设备涉及到血压计量单位时,可以生产具有千帕斯卡(kPa)与毫米汞柱(mmHg)双显示功能的电子仪器仪表。
二○○六年十二月一日 |